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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要素三(實務見解討論5)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要素三:法效性(規制效力)
實務見解討論5:土地登記之註記 (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理由 (部分內容節錄):
「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系爭註記所在之土地,因該註記之存在,可能使得第三人望之卻步,影響土地之交易情形,事實上影響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乃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系爭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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