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警察特考機構介紹
一般警察特考|2024/11/20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6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5
-
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
勞工保險條例-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行政法 - 法學緒論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法學緒論
行政法
概說
行政法關係即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與人民相互間,或行政主體相
互間,或行政主體與受監督之法人或團體或人民相互間。其性質屬普通法、國內法、公法,以國家行政行
為及人民在行政權下的權利義務為規範對象。行政法的法源可分為兩種:
一、成文法
憲法、法律、國際法、命令、自治規章。如憲法第 170 條、國民教育法等。
二、不成文法
習慣法、解釋與判例、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公益原
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等。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如下:
一、憲法揭示原則
例如民主國原則就是指主權在民原則。法治國原則是指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福利國原則就
是國家必須致力於縮短貧富差距、平衡經濟上之強者及弱者、以及救濟需要救助之人,以建立公平社
會秩序。
二、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指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違背國家現行有效之法令,包括憲法、條約、法律、習慣、判例
及命令,並依此而導出法源位階理論,亦即下位階法源不得牴觸上位階法源,否則無效。如依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 11 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
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三、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即行政行為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規定及範圍,如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規定,法規命令
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四、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一) 平等原則:
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 6 條)
(二)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是基於平等原則而來,指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所拘束,
亦即行政上有同一性之事項,經長時間反覆施行而成為此類事件的通例後,對於相同事件仍應秉持
相同處理之精神。
五、禁止恣意原則與明確性原則
禁止恣意原則是指禁止不合理之專斷;而明確性原則是規範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
六、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七、比例原則
即行政行為之手段及目的,必須合乎比例,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分述如下: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一) 適當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必要性原則: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衡平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八、禁止權力濫用原則與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一) 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指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
(二)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是基於比例原則、禁止權利濫用、禁止恣意原則而來,指行政行為所追求之目的,須與對人民造成
之不利益間有合理之聯結存在。常應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及行政契約(行
政程序法第 137 條)中。
九、公序良俗與公益原則
依民法第 72 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該原則亦納入行政法之一般
原則中。公益原則指行政行為均須符合公益之要求。公益原則下行政機關之行為應以公益為目的,但
非指公益絕對優先於私益。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