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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
係指行政機關執行特定任務時,受行政機關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 。例如:義消、義警等。
(1)行政助手可以依契約關係(如承攬、委任、租賃、僱傭等)而成立
其是否有償、無償亦非所問。行政助手僅限於處理技術性、細節性的事務。
(2)行政助手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不代表行政機關,也非公務員法所稱之公務員
權限並無移轉,且不具獨立的法律地位。
(3)行政助手並非基於個人的意思能力而作為
只能依據行政機關的意思行動,聽從機關的指揮監督。就其性質而言,只是行政機關執行任務的工具。
(4)法律效果歸屬於行政機關:
由於行政助手僅是立於工具性的地位,在執行行政任務時亦無意思形成的空間。故行政助手的行為效果歸屬於該行政機關。其行為侵害人民權益,亦視為機關的行為,應以該機關為對象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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