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罰則(四)

作者:方哲

自來水法-罰則(四)

   第107條 (罰則)

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工程者,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廢止其營業許可者,除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外,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處以停業處分者,並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第108條 (罰則)

不具承裝自來水管技術員工之資格,受僱自來水承裝商或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廢止其工作證者,除禁止其從事承裝自來水管工作外,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第109條 (罰則)

依本法規定所處之罰鍰,如有抗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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