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幸福企業專欄】台水:關懷員工為己任
台灣自來水公司|2024/07/16
-
國營事業補習班推薦QA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2025/09/23
-
台糖公司機構介紹
台糖公司|2024/12/09
-
【幸福企業專欄】中華郵政:以卓越服務獲得...
中華郵政|2024/11/08
-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應對人力斷層危機報告書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2024/11/06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五)
作者:方哲
第8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如下:
一、配水管尚未敷設到達者。
二、當地出水或配水系統供水能力已達飽和尚未完成擴充者。
三、供水有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克服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9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得於事先通告週知停水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前,將有關停水情形刊登新聞紙,並以電子媒體或資訊網路公告。
第10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消防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火警時消防用水。
二、消防機關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三、消防機關列管檢查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籌建或整修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四、平時消防演習、試車及檢查救火栓用水。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市政公共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公告環境清潔用水:包括公廁、洗街、灑水、防疫及其他有關公共環境清潔所使用者。
二、公園綠地用水:包括綠地、行道樹、水池及其他有關公園綠地所使用者。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