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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作業(五)
作者:方哲第34條
本公司向用戶收取之水費,如有短計或溢收,得於以後月份補正,多退少補。
用戶接到本公司收費通知後,如有疑問,得向所在地本公司服務(營運)所申請複查,複查結果,須更正水費時,未繳者更換水費單據,已繳者差額退還或併入下期水費內計算。
第35條
用戶未經申請,私自變更用水用途,如其費率高於變更前者,本公司除通知其補辦手續外,並得視情節追收水費差額,但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第36條
市政公共用水之水費,按普通用水水價減收百分之五十。市政公共用水之範圍如下:
一、公共環境清潔用水:包括公廁、洗街、灑水、防疫及其他有關公共環境清潔所使用者。
二、公園綠地用水:包括綠地、行道樹、水池及其他有關公園綠地所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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