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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之退休
作者:洪正、陳雲飛
(一)申請原因
1.農田水利會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退休:(第68條)
(1)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2)任職二十五年。
2.農田水利會職員任職五年以上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命令退休:(第69條Ⅰ)
(1)年滿六十五歲。
(2)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不堪任職者。但其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始得退休之限制。
3.生效日:(第69條Ⅱ)
(1)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2)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二)計算基數(第73條)
1.農田水利會
職員退休應給與一次退休金。
2.其計算方式
以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薪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
3.未滿一年者
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
初任農田水利會職員且服務逾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
5.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任職已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並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給。
(三)年資計算(第74條)
1.農田水利會職員
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合併採計;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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