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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救濟之程序
作者:洪正、劉力
第一審:
(1)原因:
A.納稅義務人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
B.納稅義務人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稽徵機關未於三個月內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
(2)提起機關: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
(3)提起程序及期間:
得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繕具訴狀,提起行政訴訟。
上訴審:
(1)原因:
納稅義務人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者。
(2)提起機關:
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3)提起程序及期間:
A.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或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
B.應於收到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次日起20天內繕具訴狀,提起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
(四)準用之規定
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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