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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與納稅義務(三)
作者:洪正、劉力
稅捐稽徵法第11-6條規定
1.內容:
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
2.意義:
課稅及處罰之調查,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違法調查之事實,不得據以課稅或處罰,爰予明定。
稅捐稽徵法第11-7條規定
1.內容:
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陳情或納稅義務人問題。
2.意義:
為暢通徵納雙方之溝通管道,特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陳情或納稅義務人之問題,提高便民服務之精神,達到愛心辦稅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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