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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稽徵
作者:洪正、劉力
繳納通知文書之內容
(一)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16條規定,繳納通知文書,應載明繳納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等項。
(二)填發單位
由稅捐稽徵機關填發。
查對更正
(一)申請原因
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
(二)申請期限
於繳納通知書所規定之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三)改訂繳納期限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17條規定受理查對更正之案件,逾原限繳日期答復者,應改定繳納期限。(施細6)
(四)性質
非行政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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