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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租稅刑事罰
作者:洪正、劉力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之處罰
1.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徵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1.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2.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1/2。
3.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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