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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系統之法律環境因素-社會立法時代的基本精神
作者:唐恩環境系統之法律環境因素-社會立法時代的基本精神
社會立法時代的基本精神為「法律社會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 由個人主義的權利本位法律趨向社會本位的法律:
社會本位的法律除尊重個人權利外,也兼顧社會利益,亦即要求個人行使自由權利時,也應盡其社會的義務。
2. 由消極的依法行政趨向積極的社會行政:
政府應負起主動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政策的責任,因為人民有權向政府主張各種「社會權益」。是以政府透過「委任立法」的行使,擴大行政權的範圍。國家權力擴張的結果,使私法大受影響而有變質的趨勢,形成「私法之公法化」,此即法律社會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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