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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洗錢罪
作者:邵康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特殊洗錢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特殊洗錢罪的成立要件與處罰說明分述 如下:
(一)成立要件
1.行為人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雖非特定犯罪 所得,但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
2.行為人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管道須為下列類型之一:
(1)行為人特別使用冒名或假名方式進行金融交易,規避金融機構 之客戶審查機制,產生金流追蹤斷點,影響金融交易秩序。
(2)行為人雖未使用冒名或假名之方式為交易,然以不正方法取得 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 秩序。例如我國近年常見的詐騙集團車手在臺以複製或收受 包裹取得之提款卡大額提取詐騙款項案件。
(3)行為人以不正方法規避下列洗錢防制程序:
A.洗錢防制法第 7 條規定之客戶審查義務。
B.洗錢防制法第 8 條規定之交易紀錄留存義務。
C.洗錢防制法第 9 條規定之大額交易申報義務。
D.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規定之可疑交易申報義務。
(二)處罰
違反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且其未遂犯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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