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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蓄水池管理
作者:洪正、陳雲飛
一、管理原則
(一)水利會現有蓄水池未經農委會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為有效管理灌溉蓄水池,各水利會應依照有關灌溉管理規定建立資料。(第37、38點)
(二)建造、拆除灌溉蓄水池及附屬設施除報經建物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檢具計畫書、圖樣、說明書連同有關會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書提經會務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報請農委會核准,灌溉蓄水池拆除後,會有用地之處分應依水利會有關財產處分之規定辦理。
(三)界線內造林及其附屬設施不適用之。(第39點)
二、水位管理
(一)灌溉蓄水池之平時蓄水位及洪水位各不得超過計畫常水位及計畫洪水位。(第40點)
(二)灌溉蓄水池排洪,設有排洪閘門者以啟開閘門調節為原則,如有下游安全問題時洩洪前各水利會應通知當地警察及行政單位轉知民眾注意。(第41點)
三、蓄水池之他用
(一)水利會對於灌溉蓄水池在不影響其安全、功能、管理及不污染環境之情形下得許可為水利事業以外之使用,其使用辦法由各水利會另定之。(第42點)
(二)許可使用,其每次許可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使用期滿後應即無條件回復原狀。
農田水利設施與其有關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
一、範圍與使用程序
所指有關公共設施(下稱公共設施)適用範圍如下:(第43條)
(一)公(道)路、鐵路、公共排水。
1.公(道)路:指國道、省(市)道、縣(市)道、鄉(鎮)及縣轄市道及各級地方政府管理之產業道路、農路、村路及街道等。
2.鐵路:指公營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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