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警察特考機構介紹
一般警察特考|2024/11/20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6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5
-
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
勞工保險條例-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法院組織法各論-高等法院(七)
作者:陳毅弘、李由
高等法院分院
(一)院長、法官
1.高等法院分院置院長1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12職等至第14職等,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法院組織法第43條)
2.高等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法院組織法第44條)
(二)管轄
1.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法院組織法第45條)
2.亦即,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如下(法院組織法第32條):
(1)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三)準用
第34條至第42條之規定,於高等法院分院準用之。(法院組織法第46條)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