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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說 (二) - 法學緒論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法學緒論
五、實體法與程序法
(一) 區別標準:
規定法律關係之實體內容或為規定實現實體內容之方式。實體法是以規範權利義務關係變動為內
涵,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以規範「如何實現權利義務關係」為內涵,如民事訴訟
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存法、強制執行法等。
(二) 區分實益:
1.先程序後實體:
法院進行審理時,須先確認案件是否合乎程序規範,始確認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當訴訟要件
不合於法律規定時,縱使當事人之主張有理由,法院也不予審查實體法律關係(程序不合,實體
不究)。
2.法規範修正:
(1)程序從新:
即使個案事實已完成在先,仍應適用新修正的程序法規定。
(2)實體從舊:
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規原則不溯及既往。
3.法規範欠缺:
(1)實體法欠缺時:
原則上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有依法審判之義務,所以法院仍不得因此而拒絕審判。但於
民法上,可依民法第 1 條規定援引習慣法作為判決依據,亦允許類推適用;而刑法則依刑法第
1 條罪刑法定原則規定,不得將習慣法作為判決依據,亦不允許不利之類推適用,而應為無罪
判決。
(2)程序法欠缺時:
有學者主張應類推適用類似程序,亦有主張應嚴守法定程序。
六、母法與子法
(一) 區別標準:
依法律的產生關係為區別標準。母法指成立在先,並作為其他法規範存立之依據者;子法則指成立
在後,並根據其他法規範而存立者。
(二) 區分實益:
子法不得逾越母法,由於子法是依附母法而存在,因此其適用範圍與效力皆不得逾越母法授權之範
圍。同時母法多為一般性、原則性之規定,而子法則多為技術性、細節性之規定。由於子法是由母
法而來,因此子法合法與否端視是否合於授權明確性原則的要求。
七、固有法與繼受法
以法律的來源為區別標準。固有法為該國依據風俗文化而制定之法律;繼受法為取他國法律之長,融
合本國文化制定而成。因此,對於固有法及繼受法會採不同的研究方法。研究一國固有法,探其該國
法律沿革即可;而繼受法則因擷取他國優點融合本國文化,研究時另需結合此國家的文化風俗,始能
掌握該繼受法精髓。
八、國內法與國際法
以法律適用之主體及範圍作為區別標準。國內法與國際法區別的實益,在於二者相互牴觸時,何者具
有優先效力。實務上則多認國際法屬間接法源,須經國內立法始得實施,故國內法應優先於國際法適
用。
九、公法與私法
(一) 區別標準:法律關係的性質
1.公法是以規範公領域生活為其內涵,例如:行政法、刑法等。
2.私法是以規範私領域生活為其內涵,例如:民法、商事法規等。
3.區分理論:
(1)利益說:以法律所欲保護之利益為區分標準,若利益為公益,則該法即為公法;反之若欲保護
者為私益,則為私法。
(2)從屬說:認為若該法規定之法律關係,為不平等的權力服從關係,即為公法;反之,則為私
法。
(3)主體說:認為法律關係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為國家或其他國家高權、公權力主體,則該法為公
法;若兩方皆非國家公權力主體,則為私法。
(4)新主體說(通說):以法規歸屬的主體為判斷標準,如果是僅有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得為法
規所歸屬之主體,則該法為公法;反之,若任何人(包含國家、公權力主體或私人)均得為法
規所歸屬之主體者,則為私法。
(二) 區分實益:
1.基本權效力之拘束性:
公法行為直接受基本權所拘束。私法行為只能透過第三人效力理論或是間接立法之方式始得受基
本權效力拘束。例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 72 條)。
2.適用基本原則之不同:
公法行為適用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私法行為則適用私法自治原則、契
約自由原則。
3.強制執行之方法:
公法事件原則上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私法事件則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4.救濟爭訟之管道:
公法事件原則上是由行政法院所管轄,私法事件則由普通法院管轄。
5.公、私法之混合:社會法
社會法是指透過公權力介入私人關係的方式,以解決現代社會的不公平現象。從而形成公私法外
的第三個法領域,或有稱之為私法之公法化。
(1)源自於社會主義:
由於在資本主義運作下產生各種社會問題,諸如貧富差距、資方剝削等等。故而主張應適時透
過公權力的介入,藉以平衡私人之間地位的不平等。
(2)類型:
A.勞動法規,例如: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B.經濟法規,例如: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
C.社會福利法規,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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