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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說 (六) - 法學緒論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法學緒論
三、法律漏洞與填補
由於社會生活和人類行為的複雜性與不可預期,使得法律本身規範不甚完備,可能自始立法就不完
善,或因時空變化而未修正致出現扞格等;然而法官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有依法審判之義務,無法因
法律未有規定而拒絕審判,在此情況下法律即使透過解釋仍無法適用,就會形成「法律漏洞」。
(一) 法律漏洞:
1.指依照立法者的本意,對於某社會事實漏未斟酌,因而形成法規範不完整的狀態。其漏洞必須是
立法者無意間形成,若為立法者刻意留白不予規定,即非屬法律漏洞。該漏洞必須是經過法律解
釋,仍無法填補者方屬之。
2.由於法律漏洞是完全超出立法者所設想的情況,只能透過司法者自行擴張或限縮來填補漏洞。
因似「法官造法」,而有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的危險,故法律漏洞的認定與填補甚為嚴格。
(二) 公開的漏洞與類推適用:
1.公開的法律漏洞:
此情形為「法律應規範而未規範」,亦即推測若立法者預見該事實發生,應會加以規範。故在此
應擴張法律的適用範圍。
2.填補方式為類推適用:
類推適用是指對於某事項雖無法律規定,但在其他法規中對於類似事項有規定時,加以援引。
其法理基礎為基於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但因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刑事法律關係
禁止不利的類推適用。
| 類推適用 |
| 例如民法第 989 條以下有規定結婚可以撤銷的情形,但是民法並沒有規定婚約(訂婚)可以撤銷的情形,然而結婚 和訂婚的情況是相似的,所以訂婚如有類似結婚可以撤銷的情況發生,而類推適用結婚撤銷的規定也沒有不妥時, 就可以類推適用處理。 |
(三) 隱藏的漏洞與目的性限縮:
1.隱藏的法律漏洞:
此情形為「法律不應規範卻以法相繩」,亦即推測若立法者能預知該等事實之存在,則應不會加
諸限制。與公開的法律漏洞相反,故在此應限縮法律的適用範圍。
2.填補方式為目的性限縮。
目的性限縮是指對於某事項雖有法律規定,但例外的不加以適用或限制。其法理基礎為基於不同
事務應為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
適用
一、意義
就具體發生的社會生活事實,檢驗其是否符合某一法規範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並據此找出其法律效果
的過程,即為法律的適用。
二、方式
(一) 須適用有效的法律:(含法位階問題的考量)
選擇某一法規範為適用時,須注意該法規範是否為現行有效施行的狀態。亦即該規範有無經一定之
制定程序、是否具備一定的條文形式、有無與憲法牴觸(即法位階問題的考量),是否業經公布施
行已生效力,或有無已修正、廢止或暫停適用之情形。
(二) 須遵守適用原則: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
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2.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又稱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指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
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7 條)
3.從新從優原則: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
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
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
(三) 須掌握法規範與具體事實之關係:
法律的適用,即是一種涵攝的過程。換言之,即以三段論法的方式,將作為大前提的法規範,套用
到作為小前提的具體事實中,以尋求具體事實是否與法規範相符,而足以得出具體事實符合法規範
的構成要件,而產生法規範所預設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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