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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裝載行駛
作者:三民補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汽車裝載行駛
第 111 條
一、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 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 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二、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 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 得逾一公尺。
三、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 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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