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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的登記程序
作者:洪正、陳雲飛
(一)登記機關
1.水權登記
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流經二省(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2.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
應具備水權登記簿。(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劃一水權登記程式,得制定水權登記規則。(第45條)
(二)應備文件
水權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第29條)
1.申請書
應記載下列事項:(第30條)
(1)申請人:
A. 姓名、性別、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B. 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
C. 共有水權(二人以上共同取得之同一水權)之登記,由共有人聯名或其代理人申請之。(第31條、施細第30條)
(2)申請水權年限。
(3)水權來源。
(4)登記原因。
(5)用水標的。
(6)引用水源。
(7)用水範圍。
(8)使用方法。
(9)引水地點。
(10)退水地點。
(11)引用水量。
(12)水頭高度(水力用)。
(13)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14)用水時間。
(15)年、月、日。
(16)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2.證明
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
3.其他
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
4.代理人
申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5.地下水之開發
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6.水權登記
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申請書外,加具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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