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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類|2025/09/10
水利會之經費
作者:洪正、陳雲飛
一、水利會之經費來源
收入來源:
會費
收入
事業
收入
財務
收入
政府補助收入
捐款及贈與
收入
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第24條)
1.會費收入:(第25條)
(1)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2)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3)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4)農田水利會依規定徵收會費之適用對象、種類、徵收程序及其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9條)
2.事業收入:
(1)農田水利會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列為事業收入。(第28條)
(2)農田水利會依規定徵收使用費、餘水使用費之適用對象、種類、徵收程序及其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9條)
3.財務收入。
4.政府補助收入: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未恢復徵收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第25條)
5.捐款及贈與收入。
6.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1)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2)受益土地變更用途時,未繳清之工程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
(3)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第26條)
(4)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作為特種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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