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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法定血親(擬制血親):養子女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法定血親(擬制血親):養子女
雙方當事人以取得父母子女身分關係為目的而訂立契約之法律行為。
(1)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民法第1072條)。
(2) 父母子女雖無自然血親關係,但因收養而法律乃擬制其具有血親關係(即法定血親、擬制血親)。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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