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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之扶養-要件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扶養-要件
1. 扶養權利人有受扶養之必要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
2. 扶養義務人有扶養之能力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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