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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的繼承-無人承認之繼承
作者:洪正test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的繼承-無人承認之繼承
1.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
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7條)。
2. 親屬會議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
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
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8條)。
3. 賸餘遺產之歸屬:
在法院依第1178條所定公示催告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
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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