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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的繼承-拋棄
作者:洪正test民法繼承編之遺產的繼承-拋棄
1.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此係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
2. 拋棄之方法(民法第1174條第2項):
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 拋棄之效力(民法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4.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民法第1176條第7項)。
5. 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民法第1176-1條):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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