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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之遺囑-撤回
作者:洪正test民法繼承編之遺囑-撤回
1. 明示撤回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219條)。
2. 默示撤回
(1) 前後遺囑牴觸: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0條)。
(2) 遺囑與行為牴觸: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1條)。
(3)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2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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