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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用益物權:農育權
作者:洪正test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用益物權:農育權
民法第850-1~850-9條
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50-1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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