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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之各論-特種贈與
作者:洪正test民法債編之各論-特種贈與
(1) 附有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條第1項)。
(2) 定期給付之贈與
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但贈與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15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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