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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起源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一)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1條)。
(二)適用習慣之限制: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民法第2條)。
(三)稱「法律關係」者,係指由法所規範,以權利與義務為內容之關係。換言之,所謂「法律關係」,即等於「權利義務關係」。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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