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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之移送
作者:陳毅弘、李由
意義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訴§28第1項)
程序
1.由原告聲請或由法院職權發動。
2.法院應以裁定為之。
3.移送前之緊急處分: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民訴§29)。
效力
1.移送對他法院之羈束力: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民訴§30)。
2.移送後訴訟繫屬之時點: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民訴§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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