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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審程序之終結
作者:陳毅弘、李由
第二審程序之終結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訴§463)
(一)因判決而終結:民訴§462、§481準用§443。
(二)因裁定駁回上訴而終結。
(三)因和解而終結:民訴§462第2項準用§461第1項。
(四)因撤回上訴而終結:僅向他造當事人表示撤回者不生撤回上訴之效力。上訴因上訴人撤回上訴而終結者,判決因而確定,與撤回起訴有別。
(五)因撤回起訴而終結:經撤回後該訴訟繫屬自始消滅,一審判決失其效力,但有一事不再理之效果(即民訴§263第2項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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