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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
作者:陳毅弘、李由
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包括聲明與陳述,依法應以書狀為之。凡法律明定應用書狀而未用者,其訴訟行為不合法。
(二)書狀之程式
1.應記載事項:(民訴§116)
(1)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2)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3)訴訟事件。
(4)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5)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6)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7)法院。
(8)年、月、日。
2.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訴§117)
3.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訴§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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