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須知

作者:陳雲飛

旅客須知

旅客須知應包含下列事項:

1.拒絕運送

之事由及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

2.車票

之種類、發售及使用規定。

3.大眾捷運法

罰則及旅客須知違約金之處罰規定。

4.旅客遺留物

處理之作業規定。

5.旅客權益

受損之補償、中斷運送之處理。

6.其他

經主管機關認有公告旅客之需要。

旅客服務

1.諮詢與投訴

(1)捷運站應設有諮詢員,為旅客提供車站運營資訊、乘車須知、站內服務導向、站外轉乘等諮詢服務,宣傳相關政策法規,並及時做好與各崗位的資訊溝通,為旅客解決疑難問題。

(2)捷運站應設置諮詢電話、投訴電話和旅客意見箱,電話號碼應在顯著位置公示,並設專人受理電話諮詢和電話投訴,及時處理旅客投訴意見。

2.售票及服務諮詢中心

(1)捷運站應設有自動售票系統,服務人員員辦公桌椅、隔離欄、櫃檯對講設備等。

(2)服務人員對旅客提出的票務問題應當耐心解答,嚴禁誤導旅客,違背旅客意願購票。

(3)嚴格依規定為旅客辦理購票及退票業務。及時向旅客做好退票收費規定的解釋工作,經旅客確認後,再辦理退票。

3.廣播

(1)捷運站應為旅客提供失物招領、旅客須知,向旅客宣傳運輸有關規定、安全、衛生及旅行常識等廣播服務。依照「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6條規定,共有國語、臺語、客語及英文。其播報順序為國、臺、客、英。

(2)廣播系統應覆蓋旅客在站場內活動的各個區域,包括售票廳、候車月臺、洗間等,廣播要語音清晰響亮,確保旅客能清楚聽到廣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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