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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的遺失物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一)旅客在車站、車廂內
拾得之遺失物,應交由本公司車站或遺失物服務中心職員點驗處理,本公司將附收執聯單由拾得之旅客收執。
車站、車廂以外所有人不明之遺失物,由拾得人自行交由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二)旅客遺失物品時
可洽車站詢問處或遺失物服務中心請求協尋。
(三)旅客認領遺失物時
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須持有認領人本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四)本公司依法令
及相關規定處理遺失物,不負遺失物損害賠償責任。
罰則
(一)違反大眾捷運法
第50條及第50條之1者,將依法處以罰鍰。
(二)違反本須知規定
本公司得拒絕運送。若違反大眾捷運法或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自治條例之處罰規定,本公司得依法處以罰鍰,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其未乘車區間票價不予退還。
其他
(一)旅客於乘車途中
發生病痛不適,可立即通知本公司站務、行車人員代為通知醫療單位進行救護。
身心障礙旅客可通知本公司人員協助,或使用輔具循無障礙動線通行。
(二)旅客如須諮詢或反映意見
本公司客服專線電話為02-218-12345,電子信箱為email@metro.taipei。
電子票證相關問題可逕向各發行機構反映。
眾捷運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1.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2.妨礙車門、月臺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3.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44條第2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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