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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第325條(普通搶奪罪)~第326條(加重搶奪罪)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第325條 (普通搶奪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6條 (加重搶奪罪)
I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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