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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作業流程
作者:夏進
- 前置作業
- 確定採購預算金額
- 完成相關核准作業
- 擬訂招標文件
- (規格、資格)
- 招標
- 上網公告
- 領標、受 理投標
- 處理疑義、異議
- 開標、審標、決標
- 底價
- 訂定
- 開標
- 審標
- 評選
- 減價
- 決標
- 履約、驗收、結案
- 交貨
(施工) - 驗收
- 不符改善
- 保固
- 結案
- 交貨
一、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一)適用項目:(採購法2、7)
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其名稱及內涵,乃參酌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之1994年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以下簡稱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及其他國家之用法,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具對價關係者均屬之,不一定以金錢交付為限。
工程
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財物
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勞務
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二種以上性質之採購→難以認定歸屬→歸屬於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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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