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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系統安全要求
作者:夏進
一、土建安全要求
(一)捷運系統之軌道
如與一般道路平面交叉,其交叉處應有防護措施。
(二)捷運系統建物
與任何毗鄰構造物間可自由出入之開口,包括管道及通路,應以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防火捲門或防火閘門等予以隔離保護。除另有規定外,所有結構、裝修材料及消防安全設備之防火需求均應符合國內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三)車站之疏散
1.車站設計應考量緊急情況時人員疏散之需求。
2.捷運車站人員疏散之設計,以採用在尖峰時刻單一班次兩倍之候車旅客,且有一列滿載(S3)失火列車進入車站之狀況。
3.車站之疏散安全區域應為戶外、地面層或具火焰、煙霧隔絕效果之處所;高架或地面月台之乘客必要時可經由月台之兩端往避難平台或軌道方向疏散。
4.在緊急狀況下,應使車站月台內所有乘客能在4分鐘內疏散至安全區域,每增加一層增加2分鐘之疏散時間,採性能設計者不在此限。穿堂層之出口容量不得低於月台層之出口容量。
5.地下車站應設有兩條以上之緊急疏散路徑,使乘客在遭遇火災時得以安全逃生。
(四)站間段之疏散
1.捷運列車行駛中發生緊急狀況時,應以行駛至車站後疏散為優先考量,惟仍應考慮必須於站間段疏散之可能性。
2.高架段、地面段及地下段均須設置可供乘客疏散之步道,步道之設置必須與所規劃之列車乘客疏散方式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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