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乘客及營運人員安全

作者:夏進

捷運乘客及營運人員安全

(一)乘客安全措施

1.緊急疏散柵門

(1)所有驗票閘門在緊急狀況發生時,均可由站務人員設定為開啟模式,以利於人員之緊急疏散。

(2)除驗票閘門外,應留設緊急疏散柵門,其最小淨寬為1.1公尺,並由付費區朝外開啟。

2.電扶梯

(1)電扶梯應具以遙控或當場手控之方式停止運轉之功能,以供緊急疏散作為樓梯使用之用。

(2)電扶梯之緊急停止按鈕應清楚標示,以利發生意外時可立即停止運轉。

3.緊急疏散梯

(1)若按照車站旅運量設置之電扶梯及樓梯,無法滿足車站緊急疏散需求時,應設置緊急疏散梯。緊急疏散梯應在可通達公共區之位置,且須提供明顯之標示。

(2)緊急疏散梯在正常營運狀況下不供乘客使用。

4.月台

(1)月台邊緣與月台上長度超過1.5公尺以上之固定構造物間,應保持足夠之淨距。月台尾端若非主要動線區域,其寬度得漸縮,惟其淨距不得小於2.0公尺。無法提供本項淨距及寬度需求時,應就實際進出站旅次個案評估辦理。

(2)無月台門時,月台邊緣應以耐磨止滑材料鋪設,其顏色須異於月台舖面,便於識別。

(3)無月台門之地下月台邊緣應設置列車到站警示裝置,以警示乘客勿靠近月台邊緣。

(4)有月台門時,其開口處地坪顏色與鄰近地坪應有區別。

(5)臨近月台邊緣1公尺範圍內高度2公尺以下之設施、地坪及牆面須有絕緣設計。

(6)月台兩端應設置由站務人員管制之月台端門。月台端門應設感應警報器。由月台進入此區之通路需以活動式柵欄與車軌分隔。

(7)月台邊緣下方應留設人員緊急避難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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