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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之保密規定(採購法34)
作者:夏進
(一)機關辦理採購
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二)機關辦理招標
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三)底價於開標後
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四)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
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採購法36)
1.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2.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3.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二)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採購法37)
1.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2.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三)政黨及其關係企業不得參與投標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不包括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採購法38、採購法施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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