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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課徵範圍
作者:洪正
二、課徵範圍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1.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2.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營利事業除外),亦適用新制課稅規定。
3.民國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二)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交易,不論係個別交易或合併交易,符合上開規定條件者,均屬新制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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