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 憲法

作者:洪正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 憲法

憲法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法規範位階與憲法解釋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
者,無效。憲法之解釋,由
司法院為之(憲法第 170 條~第 173 條)。由此可知,憲法為國家根本大
法,也是捍衛人民基本權最重要的一道防線,任何法律或命令皆不得牴觸憲法。

 

憲法之修改

一、程序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
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
     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

二、範圍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不得變更。

釋字第 499 號   88 年 9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解釋文
(節錄)
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
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
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
礎者
,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
正當性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
障人民權利
、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
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
均有遵守之義務。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