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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 憲法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憲法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法規範位階與憲法解釋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
者,無效。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憲法第 170 條~第 173 條)。由此可知,憲法為國家根本大
法,也是捍衛人民基本權最重要的一道防線,任何法律或命令皆不得牴觸憲法。
憲法之修改
一、程序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
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
二、範圍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不得變更。
| 釋字第 499 號 | 88 年 9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
| 解釋文 ➲ (節錄) |
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 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 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 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 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 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 均有遵守之義務。 |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