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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轉換之行政處分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得轉換之行政處分
1. 違法的行政處分,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形下,亦得轉換為合法的行政處分。
2. 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第1項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1) 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2) 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3)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3. 轉換之限制: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程序法§116II)
4. 轉換之程序: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116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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