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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七)
作者:洪正、劉力
滯納金
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應按納費額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期超過一個月,經催繳而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百分之十外,應由經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工15)
救濟程序
(一)受益人對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時,應於收到繳納通知後,按照通知單所列數額及規定期限,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申請復查。
(二)對復查之核定仍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三)經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程序確定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高於已繳數額時,應予補足;低於已繳數額時,其溢繳部分應予退還,並均按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工16)
準用規定
(一)公文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工17)
(二)鄉、鎮 (市) 公所興辦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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