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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考績
作者:洪正、陳雲飛
(一)定義
各職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第50條)
(二)獎懲
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下列規定:(第57條)
1.一次記二大功者:
(1)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已敘至本職最高薪級或已晉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3)已敘至年功薪最高薪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4)但在同一年度內再次辦理專案考績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薪級,改給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一次記二大過者:
免職。
(三)功過相抵
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四)獎金給予基準
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薪給總額為準。(第60條)
(五)結果執行
專案考績結果,自專案發生日執行。(第61條)
平時考核
(一)獎懲內容
1.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2.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二)抵銷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勵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其年終考績應列丁等。(第57條)
職員業務上之獎懲
(一)處罰
1.懲處:
農田水利會職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第62條)
(1)申誡。
(2)記過。
(3)記大過。
(4)免職。
2.民事責任:
農田水利會職員處理業務,違反法令者,除依上述規定懲處外,因而致農田水利會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第62條Ⅱ)
3.停職與復職:(第63、64條)
(1)農田水利會職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
(2)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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