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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之重要規定-設計專利
作者:洪正test專利法之重要規定-設計專利
1. 積極要件
(1)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
(2)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專利法申請設計專利(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
2. 消極要件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式樣,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
(1) 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2) 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3)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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