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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恐怖情人條款
作者:洪正test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恐怖情人條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 本法第3條範定「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致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無法獲得相關人身安全保障。
- 經查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暴力多盛行於16至24歲之女性,爰增列第1項年滿16歲曾有或現有未同居親密關係而遭受其伴侶施以虐待者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
- 新增條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將年滿十六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
(1) 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2) 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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