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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經營的附屬事業
作者:陳雲飛
(1)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招標。委託經營契約之訂定,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受託人取得委託經營權前,應先支付權利金。
B. 依事業性質訂明委託期限。
C. 受託人經營之報酬依經營之預期成果調整。
D. 訂明履約保證金。
E. 受託人不得將附屬事業複委託第三人經營,違反者,終止契約。
F. 受託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及衛生或觀瞻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終止契約。
(2)受託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者,營運機構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終止契約。
出租他人經營
(1)應公開招商。出租經營契約應訂明下列事項:
A. 依事業之性質訂明出租期限及租金支付事宜。
B.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擔保品或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事宜。
C. 承租人不得將附屬事業經營權之全部轉租(借)第三人經營;未經營運機構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經營權之一部轉租(借)第三人經營,違反者,終止契約。
D. 承租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及衛生或觀瞻,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終止契約。
(2)承租人經營附屬事業有妨礙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者,營運機構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終止契約。
附屬事業之財務與監督
1.捷運系統運輸部門
收支與附屬事業部門收支科目,應分別列帳。
2.捷運系統
營運虧損時,得以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之。
3.附屬事業虧損時
不得以捷運系統營運收入填補之。
4.附屬事業
之經營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財務報表應定期經會計師簽證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5.主管機關
得不定期派員視察附屬事業之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有關文件帳冊;認為有缺失時,應即督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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