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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罪-第298條(略誘婦女罪)~第301條(減輕之特例)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第298條 (略誘婦女罪)
I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9條 (移送被略誘婦女出國罪)
I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0條 (收藏隱避被略誘人罪)
I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1條 (減輕之特例)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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