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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廠商參與採購(採購法17)
作者:夏進
(一)外國廠商
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二)前項
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外國法令
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綠色採購
(一)基本概念
綠色消費意指「在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並追求更佳生活品質之同時,降低天然資源與毒性物質之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目的在不影響後代子孫權益的消費模式」。綠色消費涵蓋食衣住行娛樂等各個層面,而綠色採購是落實綠色消費的最佳工具;採購回收材料製造之物品,優先考量環境面之採購行為,亦即採購之產品對環境及人類健康有最小的傷害性。(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採購法96)
1.取得環保標章之產品得優先採購: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上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2.同效產品準用: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3.相關辦法訂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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