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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預算之程序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一)法源(第96條第1項)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二)法律制定前之準用(第96條第2項)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預算法之規定。
預算科目名稱(第97條)
(一)顯示性質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
(二)依據
1.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2.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預算書表之格式(第98條)
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新舊會計年度銜接之預算編製(第99條)
預算法修正施行後,因新舊會計年度之銜接,行政院應編製一次一年六個月之預算,以資調整。
施行日
(一)預算法,自公布日施行。(第100條第1項)
(二)預算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修正條文公布後二個會計年度內定之。(第100條第2項)
決 算 法
通則
一、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決算之編造、審核及公告,依決算法之規定。(第1條)
二、決算之分類與辦理期間
(一)分類(第3條)
政府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下列各種:
1.總決算。
2.單位決算。
3.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4.附屬單位決算。
5.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二)辦理期間
1.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第2條第1項)
2.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第2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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