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技證照補習班推薦QA|記帳士・會計師・...
記帳士|2025/10/08
-
紐澳及大洋洲-世界地理
導遊領隊|2024/04/12
-
非洲-
導遊領隊|2024/04/11
-
非洲-
導遊領隊|2024/04/10
-
非洲-
導遊領隊|2024/04/10
地政士法-地政士之責任
作者:三民-洪正
費用告知責任
地政士應將受託收取費用之標準於事務所適當處所標明;其收取之委託費用,應掣給收據。(地23)
契約遵守及資料保存責任
1.地政士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
2.地政士受委託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託人,在未得委託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地24)
3.地政士應置業務紀錄簿,記載受託案件辦理情形。該紀錄簿,應至少保存十五年,保存年限自地政士將受託案件向相關機關申請之日起算。(地25、施細18)
4.地政士依規定設置之業務紀錄簿,其應載明之事項如下:
(施細17)
(1)受託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2)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3)受託日期。
(4)申請日期。
(5)受託案件辦理情形。
|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